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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0-11-23 16:26:54
  • 发布: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托育机构是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9〕64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9〕65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操作办法

(一)登记和备案机关。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实行区、县属地备案管理。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在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社会服务性质的托育机构在所在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托育机构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早教机构和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不属于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对象。

(二)命名原则和经营范围。托育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机构服务内容。申请注册非营利性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业务范围为“托育服务”。申请注册营利性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机构名称为“区域+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

(三)备案申请资料。托育机构在申请备案时,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登记证书;2.托育机构场地证明;3.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4.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5.消防安全审批证明材料(一般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情况登记表》)。对不纳入当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范围的,托育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应提交《消防设计备案承诺书》。对于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建筑,按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消防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公消〔2017〕3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6.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备案工作流程。托育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向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卫生评价;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所有备案材料办齐后,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备案系统(省托育机构备案系统开发应用后,使用省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备案申请材料扫描件。

(五)备案申请的审核。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后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六)备案信息公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开,接收社会查询和监督。

(七)一证一点备案。婴幼儿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托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托育机构需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依法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八)无效备案。婴幼儿托育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资质的,原备案部门应当公告其备案无效,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完善监管体系。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实行区县属地管理。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设立3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牵头做好本区域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分工负责,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构建密切协作的管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托育机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监管职责。卫生健康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具体监管职能,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负责卫生健康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和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公安部门负责安保监管、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并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区、县计生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协助对区域内托育机构进行摸底排查,支持和推动各方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动态掌握区域内托育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等情况,探索建立网格化、数字化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托育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三)强化安全监管。落实托育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和卫生保健第一责任人。强化婴幼儿接送、环境安全检查、信息保护、日常生活和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加强监控体系建设。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浙江省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指引》规定,落实托育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对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三、优化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的服务

(一)普及托育服务行业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告知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应当符合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办托育机构应当符合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婴幼儿家长广泛宣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内容,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南太湖新区社发中心)牵头,开展梳理摸排,有针对性地对从业机构开展国家、省、市涉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宣传。通过座谈会、市场调查、张贴公告等方法,帮助从业机构深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并督促其落实相关规范要求。

(二)有序做好托育服务机构备案服务。拟开展或已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托育机构备案手续。对于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却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机构,或因场地设施、人员资质以及消防、食品、卫生不达标而无法备案的机构,由属地政府牵头,落实清退及整顿,整顿后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已备案但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由卫生健康、公安、安监、消防等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达整改通知书,或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合理设置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的各个环节,减材料、优程序、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三)引导托育服务市场良性发展。搭建集“政策宣传、咨询互动、事项办理、信息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让有意向进入托育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了解相关政策,知晓工作流程,为社会力量参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支持与帮助。规范托育机构收费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并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收费时段与托育服务安排应一致,不得一次性预收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未完成的托育服务,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事项办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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