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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卫生镇(乡)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

  • 时间:2014-10-22
  • 发布: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申报条件

申报镇(乡)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方可申报省级卫生镇(乡)。

(一)取得市级卫生镇(乡)称号满一年以上。

(二)50%以上的村(社区)生活垃圾实行户集、村收、镇(乡)转运,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

(三)通过上级爱卫会“灭鼠先进镇(乡)”的考核。

(四)近两年内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五)近两年内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无饮水污染事故、无职业危害事故。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

(七)全镇(乡)自来水普及率≥90%,卫生厕所普及率≥85%,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普及率≥60%。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0%,在为参合农民进行健康体检的基础上,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建档率≥80%。

二、申报程序

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创建镇(乡)应按照《浙江省卫生镇(乡)标准》积极开展工作,自查合格后向上一级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考核命名

各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对申报镇(乡)进行调研、考核。考核合格者向省爱卫会推荐,推荐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底,推荐材料包括市级考核鉴定意见、申报镇(乡)创建工作计划、方案、总结汇报材料等。省爱卫办通过资料审核,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市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

对通过考核的镇(乡),省爱卫会将公示两周,无重大分歧意见,将于每年年底前予以命名。

四、日常管理

省级卫生镇(乡)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在镇(乡)醒目位置设置“省级卫生镇(乡)”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应加强对辖区内省级卫生镇(乡)的日常管理,要求各市、县(市、区)每年对省级卫生镇(乡)至少督查一次,并于每年11月底以市为单位向省爱卫办上报书面督查报告。

省级卫生镇(乡)满4年复查1次,要求以市为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第二年需要复查确认的省级卫生镇(乡)名单。省爱卫办将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复查的省级卫生镇(乡)进行考核,符合标准要求的镇(乡)予以重新确认,达不到标准的镇(乡)将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再次考核仍不符合标准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超过4年未申请复查的,将撤消其荣誉称号。


——浙爱卫〔200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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