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标准组织自查,自查达标后,向区爱卫会申报。
二、验收
区爱卫会及时指导、调研,组织验收,将符合标准要求的街道报市爱卫会。
三、推荐
(一)市爱卫会收到报告后,及时进行调研、指导,组织专家组考核,对达到标准要求的,在每年6月底前向省爱卫会推荐。
(二)推荐时同时上报以下材料:
1.市爱卫会推荐报告及市考核意见;
2.街道办事处向区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
3.街道基本概况;
4.街道所辖社区的名单;
5.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6.街道创建省卫生街道工作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四、考核命名
(一)国家卫生城市(县城)所辖街道:省爱卫会办公室经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符合标准要求的报请省爱卫会年底前命名。
(二)非国家卫生城市(县城)所辖街道:省爱卫会办公室下半年组织专家组考核,考核工作采取暗访明查的形式,对达到标准要求的,报请省爱卫会年底前命名。
五、监督管理
(一)浙江省卫生街道每四年复查一次。由各市和义乌市爱卫办组织,采取暗访明查相结合的形式。复查情况于当年8月底前报省爱卫会办公室。经省爱卫办资料审核,符合要求报省爱卫会重新确认;未达到标准者,限期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称号。
(二)各市和义乌市要加强对辖区省卫生街道的指导和管理,每年至少组织督查一次,并将督查结果于11月30日前报省爱卫办。因长效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作严重滑坡或发生重大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省爱卫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称号。
——浙爱卫〔2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