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爱卫会:
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和评选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爱国卫生的基础工作。为切实加强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努力为广大职工营造清洁、优美、舒适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依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根据我省工作实际,修订了《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2.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申报表
3.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考核表
浙江省爱卫会
2013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和评选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爱国卫生的基础工作。为切实加强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努力为广大职工营造清洁、优美、舒适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依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标准
(一)必要条件
1. 被命名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2年以上。
2. 近3年内无传染病爆发疫情以及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3. 为无烟单位。
(二)爱国卫生组织网络健全,确定有分管领导,配备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卫生管理制度、门前三包、内部责任区、定期大扫除、检查评比等卫生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在环境整治、健康教育、除害防病和当地卫生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卫生设施设置合理,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环境整洁优美,庭院绿化美化,车辆停放整齐,道路、下水及防鼠设施完好。
(四)楼道整洁无杂物,无蜘蛛网和乱贴乱画。室内(车间)环境整洁,无积尘,物品摆放有序,空气清新。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控烟措施落实,公用茶具严格消毒。
(五)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措施落实,防鼠、防蝇设施到位,四害密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六)对职工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有固定的健康教育阵地,并定期更换内容。职工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职业防护措施落实,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发生。“三废”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
(八)食堂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场所环境、采购贮存、加工操作、清洗消毒、从业人员管理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近3年内,无IV级及以上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无传染病爆发疫情,未受过各级爱卫会警告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未因卫生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
(九)单位立面装饰和外环境符合城市卫生管理标准要求。
二、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程序
每年开展1次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申报单位应对照标准自查合格后,填写《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申报表》(附表1),向所在县(市、区)爱卫办提出申请;县(市、区)爱卫办对申报单位加强技术指导,并审核合格后,报所在地市爱卫办;各市爱卫办验收合格后(填写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考核表,附表2),于每年9月15日前向省爱卫办申报推荐,推荐数量控制在所辖县(市、区)个数的2倍以内。
省爱卫办采取抽查的形式,组织对推荐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以市为单位,若被抽查的地市不合格率>10%,则该市推荐的所有单位不予通过;若被抽查的地市不合格率≤10%,则抽查到的不合格单位不予通过。通过考核的单位,由省爱卫会在当年年底前命名为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并授予奖牌。
三、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管理
卫生先进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把奖牌悬挂在单位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每四年复查1次。各市爱卫办应经常对辖区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进行指导和督查,按照要求对其进行复查,并在当年9月15日前将复查情况报省爱卫会办公室。对复查合格者,继续确认为省卫生先进单位荣誉;对复查发现工作滑坡、达不到标准要求者,省爱卫会将取消其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收回奖牌。
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若出现单位合并、更名等情况,需重新确认。
各市爱卫办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会同县(市、区)爱卫办加强对辖区内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的日常管理,不定期对其进行督查,促进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成果的巩固、提高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