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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 时间:2014-10-22 00:00:00
  • 发布: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67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年休假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二、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有关问题处理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的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3.调动工作的人员、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由原单位(部队,下同)出具是否已享受年休假的有关证明给调入(接收)单位。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的,调入(接收)单位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未休过年休假或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由调入(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或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对工作年限在当年11月份以前(含11月份,下同)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可分别按照5天、10天、15天的年休假天数享受(其中,11月份以前满1年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满1年后再安排休年休假)。

5.工作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的当年可以享受全年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在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前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

6.单位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科学合理的制定本单位年休假计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年休假的假期一般在当年度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7.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工作人员,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实施工作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年休假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同时要积极带头休年休假,督促安排好其他工作人员的休假。市级领导干部的休假,由本人提出,相关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中正市级领导报省委、省政府备案,副市级领导报市委批准;各县(区)、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市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休假,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其中各县(区)主要负责同志的休假同时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备案。休年休假的领导干部要明确联系电话或方式,确保一有紧急情况能及时沟通。

2.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数的20%,个别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可作适当放宽。对不安排休年休假的人员,由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核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同意后执行,并作为次年兑现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时,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及相应的审批名册,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审批后,由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由单位解决。

对年度内不安排休年休假的人数超过规定比例的,相关部门不予审批年休假工资报酬。未经审批擅自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所发放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纳入财政对单位调控的津贴补贴总量。

3.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的管理,规范请假核假手续,切实维护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并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4.列入群众团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第514号令、人事部第9号令和省人事厅浙人发〔2008〕67号规定执行。

6.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从2008年1月起执行。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核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名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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