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人社发[2017]63号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局(社会发展局):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湖州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6月 27 日
湖州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意见,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 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推荐和评审机构按职责权限,采取业绩量化形式,进行择优推荐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是聘任相应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服务。
(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20年,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15年,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3.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但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一)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任现职期间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县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综合先进获得者,或市级以上专业工作的单项先进获得者。
2.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一级杂志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4.担任市级以上学会本专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或入选市级以上各类人才工程人员。
5.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25年,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
(二)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任现职期间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县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综合先进获得者,或市级以上专业工作的单项先进获得者。
2.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
3.二级以上杂志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4.担任市级以上学会本专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或入选县级以上各类人才工程人员。
5.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25年。
(三)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任现职期间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县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综合先进获得者,或县级以上专业工作的单项先进获得者,或入选县级以上各类人才工程人员。
2.二级以上杂志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3.担任县级以上学会本专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且主持(牵头)开展的工作在市级以上会议、培训中作交流发言3次。
4.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其中在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专业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
(四)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任现职期间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县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综合先进获得者,或县级以上专业工作的单项先进获得者,或入选县级以上各类人才工程人员。
2.各类报刊杂志上署名发表医学科普文章1篇。
3.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2份,主持(牵头)开展的工作在县级以上会议、培训中作交流发言2次。
4.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25年(其中在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专业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九条 其它条件
(一)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要求。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二)年度考核要求。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应为优秀。
(三)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应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县级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能力,能独立解决当地复杂疑难问题,能够主持本专业的业务讨论和病例分析。
3.具有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4.具有培养和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对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技术帮扶指导,到门诊、住院部进行技术指导工作等,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培训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三)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近5年内)下列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材料:
1.平均每年参加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2周,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量。
2.开展中西医临床疾病诊治、药学、护理或处置公共卫生等本专业问题,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5例以上,取得明显成效。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2项以上,并运用于专业工作实践,在县域内产生明显影响。
4.平均每年在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2次以上。
5.平均每年开展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4次以上;有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对下级本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病案、诊断报告、护理、医技操作等进行指导。
6.二级以上杂志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主持(参与)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排名前3位),或二级以上杂志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和主持(参与)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3位)。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一条 县级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了解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比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当地一般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一定的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4.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对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技术帮扶指导,到门诊、住院部进行技术指导工作等,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培训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三)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近5年内)下列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材料:
1.平均每年参加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2周,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量。
2.开展中西医临床疾病诊治、药学、护理或处置公共卫生等本专业问题,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5例以上,取得明显成效。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1项以上,并运用于专业工作实践,在县域内产生明显影响。
4.平均每年在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1次以上。
5.平均每年开展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2次以上;有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对下级本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病案、诊断报告、护理、医技操作等进行指导。
6.二级以上杂志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主持(参与)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3位)。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二条 县以下级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常见病相关的诊疗常规;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能力,有较强解决常见病多发病能力,能较好解决基层本专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
3.能较好地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具有带教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承担公共卫生、慢性病管理、健康档案管理等工作,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具有一定的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培训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三)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近5年内)下列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材料:
1.平均每年参加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2周,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量。
2.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5份以上(内容包括常见病和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报告、健康教育管理报告、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慢性病管理专题报告、辅助诊断报告、护理管理专题报告等)。
3.平均每年进社区(村)作健康科普讲座或主持(牵头)开展的工作在市级以上会议、培训中作交流发言2次以上。
4.各类报刊杂志上署名发表医学科普文章或获市级(含学会、协会)三等奖以上论文2篇以上。
5.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有效签约数及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三条 县以下级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常见病相关的诊疗常规;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一定的本专业工作能力,有解决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能解决基层本专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
3.能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具有带教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承担公共卫生、慢性病管理、健康档案管理等工作,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具有一定的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培训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三)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近5年内)下列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材料:
1.平均每年参加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2周,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量。
2.体现本人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3份以上(内容包括常见病和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报告、健康教育管理报告、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慢性病管理专题报告、辅助诊断报告、护理管理专题报告等)。
3.平均每年进社区(村)作健康科普讲座或主持(牵头)开展的工作在市级以上会议、培训中作交流发言1次以上。
4.各类报刊杂志上署名发表医学科普文章或获市级(含学会、协会)三等奖以上论文1篇以上。
5.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有效签约数及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为我市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各县区、各单位推荐委员会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作进一步细化,但不得低于本评价条件。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为相关部门对申报者进行申报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和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基本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和业绩等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七条 民营医院、疗养院、护理院等申报对象参照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评价标准,门诊部、诊所、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申报对象参照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评价标准。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指县级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计生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计生站,社会办医疗机构等。
(二)学历: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三)论文:指在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
一、二级杂志:指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目录杂志。
各类报刊杂志:指具有正式刊号并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
(四)科研项目:指行政部门正式立项发文的科研项目。
县局级:指县区科技局立项项目。厅局级:指市科技局或省级业务主管厅(局)立项项目。
(五)学会:指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药学会、护理学会等专业学会。
(六)单项先进:指政府、行政部门授予的名(中)医生、名技师、名护士、特聘专家、青年岗位技术能手,专业技能竞赛个人三等奖以上获得者以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各类单项先进,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称号。
(七)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1年内不得申报:
(一)医疗损害次要责任;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
(三)其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由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条件执行。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