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卫生健康委承办处室(机构)作出重大卫生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卫生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下列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较大数额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按省司法厅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较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通过听证程序或者涉及重大利益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依据《规程》规定应当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争议较大、事项疑难复杂的或其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对列入《湖州市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的事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目录可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工作职能、权力事项调整等情况作出动态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二)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三)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五)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一)承办处室(机构)填写《湖州市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委法制机构。
(二)委法制机构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承办处室应将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或者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应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经委法制机构法制审核后,由承办处室按照法律法规、《规程》及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批,并抄送市司法局。
第八条 应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在报送时一般需附送下列相关材料(含光盘等电子介质形式,下同)及目录清单:
(一)法律依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采集或制作形成的主要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报告等);
(三)单位内部审核形成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业务机构办理意见、法制审核意见、领导签批意见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仅限于书面审核,不包括现场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真伪鉴别、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协调、向有关部门汇报等工作。
遇到专业性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委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本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经委法制机构审查后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委法制机构应与承办处室(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
承办处室(机构)对委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意见之日起3日内向委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委法制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并于2日内答复。
第十一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答复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对本级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