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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395/2020-00280 成文日期:   2020-07-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字解读《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成员死亡、伤病残及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6 12:56:28

一、制定背景

40年前,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我市全面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大家庭积极响应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作出了巨大贡献,使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资源、环境压力有效缓解,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期间,产生了一批家庭成员死亡、伤病残及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2010年,我市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成员死亡、伤病残及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政府补贴政策,并经过两次提标,于2014年经市政府同意,将市区补贴标准由第一档提高至第二档(每人每年400元)。三县结合各自实际确定补贴标准。

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指出,要“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2019年12月6日,《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湖人社发【2019】69号)明确,从2020年1月起,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标准并确定第二档为500元。

为此,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于2020年1月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成员死亡、伤病残及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为切实帮扶好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结合《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湖人社发【2019】69号)有关精神,从2020年1月起,将市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成员死亡、伤病残及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补贴的标准从原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0元,缴费档次仍保持第二档不变。三县在原有基础上,按不低于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执行。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解读人:李敏瑶,联系方式:0572-276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