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卫生健康委2022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目 录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二、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 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一)行政执法职权
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机构、母婴保健、采(供)血、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水产品、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学校卫生、爱国卫生、计划生育、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等领域的监督执法;依法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两非”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组织查处违反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受理并查处卫生计生监督相关投诉举报等事项。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执法机构设置
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支队(湖州市卫生监督所)成立于2001年,是直属于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在传染病防治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等领域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的执行机构。内设科室六个,分别为党政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法制稽查科、医疗卫生监督科、公共卫生监督科、职业卫生监督科。区县共设置五个监督机构,分别是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湖州市南浔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德清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长兴县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安吉县卫生监督所。
(四)行政执法信息
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共有178人持有执法证。其中,市本级32人、吴兴36人、南浔25人、德清26人、长兴40人、安吉19人。执法类别涉及: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管理。
(五)相关行政执法公示网址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ront/index/page.do?webId=1
湖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信用中国(浙江湖州)网站:
http://huzcredit.huzhou.gov.cn
吴兴区人民政府网站:
南浔区人民政府网站:
长兴县人民政府网站:
德清县人民政府网站:
安吉县人民政府网站:
二、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1.开展“健康湖州·蓝盾护航”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监督执法工作,切实提升卫生健康执法效能,按照《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湖州·蓝盾护航”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围绕医疗美容服务、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等四个方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系列专项执法行动。
(1)开展“蓝盾1号”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一是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违法行为。全市共立案28件,没收医疗美容器械10余台(件),药品50公斤,没收非法所得32.07201万元,罚款170.403万元,移送相关部门案件线索数1件。二是持续规范有证医疗机构。公示全市82家持证医疗美容机构名单,规范有证医疗机构,全市共检查59家医疗美容机构,立案31起,没收非法所得0.6万元,罚款共30万元。
(3)开展“蓝盾2号”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执法行动。针对重点公共场所(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游泳场所等)全面开展“蓝盾2号”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各场所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宣传和学习,对照标准内容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行为。全市共计检查各类公共场所3019家,责令改正521家,行政处罚800家,查处率26.5%,罚款35.162万元。
(4)开展“蓝盾3号”职业健康专项执法行动。本次行动以市区县联合执法、区县交叉检查、集中整治等多种方式开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7号)要求,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内容,重点查处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三同时”规定、违反职业健康监护规定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全市共监督检查企业3500家,行政处罚结案259起(其中不予处罚36起),罚款352.48万元。市本级(含市、区县联合执法)共执法企业115家,下达意见书85份,交办区县案件10起,市本级立案查处13起,其中给予警告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5起,一般程序行政处罚4起,不予行政处罚4起,罚款金额15.88万元。
2.开展无证行医专项行动。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持打非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重点区域和重点路段巡查力度,全市共查处无证行医74户次,立案65起,没收器械35件,没收药品222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3.9763万元,罚款325.153万元,移送公安4起。
3.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网信办、公安局、文广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指导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全市共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856家,共发现违法违规行为154起。共对139家医疗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公立医疗机构32家,社会办医医疗机构107家;作出警告80家,没收违法所得2家,罚款89家,其他行政处罚1家,没收总额3.08314万元,罚款总额70.68万元。对医师等人员实施行政处罚14人次,罚没款总额13.074万元。
4.开展抗抑菌制剂专项检查。在全市20家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全覆盖检查的同时,对零售药店、母婴店等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在售的抗(抑菌)制剂6件膏、霜剂型产品进行抽检,结果表明均未检出氯倍他索丙酸酯。
5.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一是落实开展专项检查。对全市10家实际生产经营的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开展一次全覆盖专项检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4份,立案2起。并将此次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结果通报下发至各区县卫生健康局。二是强化监督抽检。全市累计抽检消毒餐饮具380件,合格377件,合格率99.2%,抽检结果按季度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官网及政务网如实公示。
6.开展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专项执法行动。围绕“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发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候车室”等室内公共场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禁烟专项执法行动,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全面做到“三有”(禁烟警语和标志、禁烟宣传、专兼职劝阻员)“三无”(无吸烟者、无烟具、无烟蒂)。行动期间,开展联合执法行动6次,普法宣传活动5次,查处各类违法吸烟行为及未及时劝阻吸烟行为等125起,罚款金额3.302万元,其中个人71起、单位54起。
7.开展游泳场所夏日保健康专项行动。围绕游泳场所持证经营、健康承诺制及水质循环净化系统、补水系统、水质自检和公示等重点环节和内容,6至9月在全市范围开展夏季保健康专项执法行动,共计检查游泳场所145家,抽检泳池水质样品241份,检测合格率79.27%,发现违法行为58起,其中因初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17起,行政处罚41起,罚款20.86万元。
8.开展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制订方案、全面排摸、组织培训、签订承诺、联合执法与抽检等模式,9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组织召开卫生管理培训12次,签订承诺单位36家,监督检查涉水产品相关单位65家(其中生产企业41家,持证产品数107个,线下销售单位22家,持证产品数174个,线上电商2家,持证产品数3个),抽检相关涉水产品13份,合格率100%。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深化“双随机、一公开”,全面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2022年,全市共抽取“双随机”监督省级执法任务2795条,任务完成率100%;市本级共抽取“双随机”监督省级执法任务71条,任务完成率100%。加强对随机抽查结果信息的分析和应用,提升科学分析研判能力。强化信用监管能力,“浙政钉.执法系统”中双随机检查引入信用的任务数占比不低于60%,并将行政处罚信息等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促进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进依法行政,确保监督执法公平公正。“双随机”监督执法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服务等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服务网和信用湖州网站向社会公开。
2.开展医疗机构消毒隔离抽检工作。联合第三方检测公司共对全市21家医疗机构进行采样,共采样335件,监测结果显示合格322件,总抽检合格率为96.1%。其中物体表面60份,使用中消毒液26份,室内空气40份,医务人员手162份,清洗消毒后内镜20份,供应室终末漂洗水1份,内镜室终末漂洗水9份,血液透析(透析用水)2份,医院污水15份。对抽检不合格的4家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罚款共计8000元。
3.开展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针对疫情防控严峻形势,全市各级监督执法机构慎终如始,紧紧围绕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发热门诊规范设置、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医务人员和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等内容,全市共检查医疗机构2628家次,实施行政处罚134起,通报批评43家,营业整顿11家。
4.开展学校、公共场所等疫情防控专项检查。严格加强落实冬春季、节假日期间学校、公共场所疫情防控专项检查与指导,全力督促各单位抓住重要时间节点,查找疫情防控的薄弱环节,严格做好“出入口管控、个人防护、日常健康监测、场所环境消毒与通风换气、集中空调系统管理”等,保障校园及场所卫生质量。全市共计检查指导各类公共场所3019家,各级各类学校专项检查与指导率达100%。
5.开展中高考保障专项行动。5月底至6月,围绕“疫情及传染病防控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环境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洁消毒”等,在全市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中高考卫生监督保障专项行动,细致检查各考点学校卫生管理落实情况,现场出具指导性监督意见书共计57份,抽取生活饮用水样品15份,合格率100%,有效指导并督学校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保障考生工作正常进行。
6.督促开展春、秋季开学卫生自查。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辖区学校沟通协调,认真督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在春、秋季开学前后两周内,及时、认真开展校园内卫生隐患排查自查工作,加强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根据省系统统计,全市上、下各级各类学校卫生自查工作开展率均为100%。
7.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抽检工作。加强对辖区范围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的监督抽检工作,并通过“浙江省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填报。全市共计监督抽检集中式供水325份,其中水源水32份,出厂水57份,管网末梢水236份,合格率均为100%;二次供水62份,合格率93.5%。
8.全面推行辖区用户龙头水质卫生信息公开。为践行卫生执法信息公开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选择集中式供水管网末梢监测点47个,每季度在卫生健康机构网站或地方政府平台公示上述水质检测信息,检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可除外)和非常规指标氨氮共计34项。共计抽检管网末梢水质样品168份,取得检测数据5604项,合格率100%。
9.开展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市本级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2022年湖州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双随机检查,本次联合双随机共抽取6家医疗机构。深入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市共计出动卫生行政执法人员300余人次,检查放射诊疗机构204家,同时对25家放射诊疗机构立案调查,罚款50.93万元。
(三)具体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1.行政许可实施情况。2022年度全市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13196件,其中市本级1114件、区县12082件;予以许可13196件,其中市本级1114件、区县12082件。无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行政处罚实施情况。2022年度全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总数为2403件,同比上年度减少22.31%;罚没总额1103余万元,同比上年度减少3.50%。其中,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1件,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04%;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件。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件,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件。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件;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件。行政强制措施0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7件。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表一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 实施总体情况 | 许可种类 | 听 证 |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 ||||||||||||||||
受理数 | 申请数 | 许可数 | 不予许可数 | 撤销许可数 | 总数 | 行政许可 | 特许 | 认可 | 核准 | 登记 | 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许可 | 法定 听证 |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 听证程序 | 总数 | 审核情况 | ||||
听证告知 | 当事人放弃听证 | 组织听证 | 审核通过 | 审核不通过 | ||||||||||||||||
市本级 | 1114 | 1114 | 1114 | 0 | 0 | 1114 | 1114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区县 | 12082 | 12082 | 12082 | 0 | 0 | 12082 | 1208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合 计 | 13196 | 13196 | 13196 | 0 | 0 | 13196 | 13196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实施总体情况“许可数”应当与许可类别“总数”相符。
3.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表二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 处罚种类 | 罚没金额(万元) | 听 证 |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 |||||||||||||||
案件 总数 | 警告 | 罚款 | 没收 违法 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许可证照 | 吊销许可证照 | 行政拘留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 法定 听证 |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 听证程序 | 总数 | 审核情况 | |||||
听证告知 | 当事人放弃听证 | 组织听证 | 审核通过 | 审核不通过 | |||||||||||||||
市本级 | 45 | 17 | 27 | 1 | 0 | 0 | 0 | 0 | 0 | 0 | 37.7840 | 4 | 0 | 4 | 4 | 0 | 4 | 4 | 0 |
区 县 | 2358 | 611 | 1683 | 38 | 24 | 2 | 0 | 0 | 0 | 0 | 1065.218448 | 130 | 0 | 130 | 129 | 1 | 130 | 130 | 0 |
合 计 | 2403 | 628 | 1710 | 39 | 24 | 2 | 0 | 0 | 0 | 0 | 1103.002448 | 134 | 0 | 134 | 133 | 1 | 134 | 134 | 0 |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3.单处一个种类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件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种类。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表三
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听 证 |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 |||||||||||||||||||
总数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查封 | 扣押 | 冻结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法定 听证 |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 听证程序 | 总数 | 审核情况 | |||||||||||
总数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 | 拍卖、变 卖 等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行政强制执法 | 听证告知 | 当事人放弃听证 | 组织听证 | 审核通过 | 审核不通过 | ||||||||||||
件数 | 金额(万元) | ||||||||||||||||||||||
市本级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区 县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7 | 8 | 0 | 8 | 8 | 0 | 8 | 8 | 0 |
合 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7 | 8 | 0 | 8 | 8 | 0 | 8 | 8 | 0 |
说明: 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统计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 行政征收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执法行为 | 听证组织实施情况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 ||||||||||||||||
行政收费(件) | 行政征税 (件) | 其他征收(件) | 征收金额(万元) | 总数 | 涉及金额(万元) | 总数 | 涉及金额(万元) | 总数 | 涉及金额(万元) | 行政征收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执法行为 | 行政征收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执法行为 | |||
市本级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区 县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合 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