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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季节过去后,高温作业职业禁忌证人员是否能调回原岗?

  • 时间:2023-07-03
  • 发布:湖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不断重视,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能够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高温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不甚了解,主要表现在检查时间上。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相关要求,高温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1年且应在每年的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进行。地区不同,高温季节时间也有所不同,其中长江中下游地区5-6月份组织体检较为合适。经检查发现劳动者为高温作业职业禁忌证时,就不适宜从事高温作业,应在高温季节到来之前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随着高温季节结束,天气转凉,工作地点高温危害水平下降,平均WBGT指数<25℃时(依据GBZ 2.2-2007),高温作业职业禁忌证劳动者原则上是可以回到原岗位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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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可能引起的职业病

职业性中暑:从事生产活动的劳动者,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诊断原则: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的情况下,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

中暑先兆(观察对象):是指在高温作业场所劳动一定时间后,出现头昏、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


用人单位防控措施

1.优先工艺,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无法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时,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2、存在高温作业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其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落实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4、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GBZ/T 229.3-2010中规定的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5、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防护措施。
6、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高温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药品及防护饮品。不得仅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7、在高温工作场所就近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8、及时组织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全部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9、上岗前及每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转载自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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