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链接: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禁烟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huzhou.gov.cn)
一、背景依据
为了促进文明行为,遏制不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我市于2018年出台了《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其中第三章第十三条对禁止吸烟的情形作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对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禁烟执法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禁烟罚款的裁量幅度,这不仅影响了禁烟执法质量和效率,也不利于禁烟工作落实。按照省、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要求,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起草编制了《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由裁量基准,经研究讨论、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于2023年9月19日正式印发施行。
二、主要内容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由裁量基准对禁烟违法事项、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程度、情节后果、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规定了禁烟处罚的对象,包括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违法行为人、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两类对象。
(二)规定了违法程度和情节后果,包括较轻、一般、较重三种程度及其对应的三种情形。
(三)规定了禁烟处罚的裁量幅度,按照不同的情节后果和违法程度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解读人:郭蓓,联系方式:0572-27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