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将于2025年2月8日起实施。鉴于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规定直接影响生产企业产品的合规性,生产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变化: 变化一:新增营养强化剂 在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新增了营养强化剂的内容,并明确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和相关规定。 变化二:查阅简便版2760 修改了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查询方式,将2014版标准中表A.3的内容体现融合到表A.1和表A.2中,2014版标准中表A.2合并入表A.1。废除了2014版标准中先查表A.2再查表A.1和表A.3的复杂步骤。如: 变化三:甜味剂使用的要求 a)添加阿斯巴甜、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含苯丙氨酸)”。 b)若食品类别中同时允许使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安赛蜜,混合使用时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最大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转换为阿斯巴甜的用量,最大使用量乘以0.44可以转换为安赛蜜的用量)。 变化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其他规定 1.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GB2760-2014正文4食品分类系统中,2024版调整到附录A)。下级食品类别中与上级食品类别中对于同一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规定不一致的,应遵守下级食品类别的规定。 2.同一功能且具有数值型最大使用量(新增划线描述)的食品添加剂(仅限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变化五: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发生变化 a)删除了部分罐头类食品中部分防腐剂的使用规定。 b)删除了食醋中冰乙酸的使用规定。 c)删除了果蔬汁浆中纳他霉素的使用规定。 d)删除了蒸馏酒中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的使用规定。 e)删除了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果蔬汁(浆)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规定。 f)删除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经过调查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 g)修订了二氧化硫、卡拉胶、瓜尔胶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变化六:部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品种和使用原则发生了改变 a)进一步明确“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食品加香”,如苯甲酸、氨基酸类等。 b)明确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的规定。 c)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进行标示。 d)明确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9938-2020)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e)删除了枯茗油、葫芦巴、玫瑰茄、石榴果汁浓缩物、玉米穗丝和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6个香料品种。 f)调整大茴香脑、根皮素为合成香料。 变化七:部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品种和使用原则进行了规范 a)删除了矿物油,将其使用规定与白油(液体石蜡)的使用规定进行整合。 b)删除了磷酸铵,将其使用规定与磷酸氢二铵和磷酸二氢铵进行整合。 c)删除了1,2-二氯乙烷品种和使用规定。 d)删除了β-环状糊精用于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规定。 e)明确了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的具体功能和使用范围等。 f)规范了部分加工助剂的名称表述,如6号轻汽油(植物油抽提溶剂)修改为“植物油抽提溶剂”,植物活性炭(稻壳活性炭)修改为“植物活性炭(稻壳来源)”。 变化八:食品分类系统 a) 调整了部分食品分类名称 如:“04.01.02.08蜜饯凉果”调整为“04.01.02.08蜜饯”,“04.01.02.08.01蜜饯类和04.01.02.08.02凉果类”合并调整为“04.01.02.08.01蜜饯类、凉果类”,“06.03.02.04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调整为“06.11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等; b) 增加了部分食品分类 如:06.05.02.05其他淀粉制品(如凉粉等),06.12其他粮食制品,08.02.03肉丸类等; c) 修改了部分食品分类名称 如:“04.02.01.04豆芽菜”改为“04.02.01.04 芽菜类”,“12.03醋”改为“12.03食醋”等; d) 删除了配制酱油、配制食醋、配制酱等部分食品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