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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 时间:2025-03-05 09:08:32
  • 发布:疾控中心


委 托 人: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湖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工作实际,现将甲方行使的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行政处罚权:对甲方管辖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甲方的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三)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乙方的职责

(一)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三)协议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案件,应及时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备案。

四、委托执法期限

2024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甲方提供一枚“行政执法专用章”,交给乙方专门用于行政执法。

(三)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委托人: (盖章)         被委托人: (盖章)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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