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民普法工作,提高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辨别能力和监督意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将2025年第一期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湖州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等案
2024年10月,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州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设有62间客房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属于公共场所范畴内的住宿场所,但该公司现场未能出示2023年度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测报告,布草间内棉织品未密闭存放,且放有杂物。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未按照规定对棉织品进行保洁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该公司警告,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根据规定,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婴儿洗浴、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其他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改由卫生监督机构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住宿场所经营者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等相关要求,每年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卫生隐患,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二)安吉某酒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24年10月,安吉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吉某酒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看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内宾登记情况,有旅客入住信息,但该酒店未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涉嫌存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酒店存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住宿场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该酒店警告,罚款3650元的行政处罚。
住宿行业作为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的服务领域,其卫生安全状况将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住宿场所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这是保障卫生安全准入的法定红线。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三)简某非医师行医案
2024年9月,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收到南浔区某镇政府提供的非法行医线索后,立即安排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简某存在涉嫌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简某退休前为乡村医生,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已在其退休后注销,简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其住所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且简某分别于2021年4月9日、2022年4月2日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简某已涉嫌非法行医罪,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乡村医生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凭借其执业地点的便利性,长期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在当地群众中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基础。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具有特定法律属性,其执业地点严格限定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在其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存在风险隐患,缺乏必要的抢救设备和规范的消毒条件。如确有相关需求的乡村医生,可通过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医师资质,经注册后依法执业。
(四)褚某非医师行医案
2024年7月,德清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人提供的非法行医线索和影像资料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内有2台白色仪器,仪器上均有光学装置头。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褚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开展激光去文身的医疗美容活动,褚某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激光去文身作为医疗美容行为,必须在核准有美容皮肤科的医疗机构内,并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开展。然而,当前市场乱象丛生,美容院、文身店、美甲店等非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激光去文身服务屡见不鲜,这些机构不仅未取得合法资质,从业人员也普遍不具备医师资格,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但因其隐蔽性强的特点给监管工作带来较大挑战。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彰显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打击非法行医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非法医疗美容行为“零容忍”的监管态度。
(五)长兴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案
2025年1月,长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长兴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诊室(5)内有医生正在接诊,洗手池台板放有一瓶洁芙柔免洗手消毒凝胶,外标注启用日期2024.9.12,失效日期2024.12.12,涉嫌存在使用失效消毒剂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公司存在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该公司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消毒工作是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的关键,手卫生是降低医院感染的有效措施之一,规范使用消毒剂才能保证消毒效果。因此,严格消毒产品使用管理是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本案的办理,既有利于督促医疗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消毒产品规范使用的自查自纠,落实好消毒及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也有利于保障医疗机构诊疗活动安全,保护患者健康权益。